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是國家協調自身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社會公共經濟關系,不調整個人關系。民商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2、主體和主體之間的關系不同。
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主要是行政機關中的經濟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內部組織及有關人員、農民、個體工商戶和公民。民商法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民商法主體平等,不存在管理關系;經濟法的主體地位並不要求平等。
3.不同的調整方法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為核心,其調整模式相應地采取了意思自治原則,即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由自己的意誌設定,不受國家的過多幹預。商法的主體是商事實踐,但在現代社會,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壹些公法因素也滲入其中。國家的強制性規定也在逐漸增多。
4.不同的基本功能
不同的保護利益必然導致不同的法律本質功能。民法維護商品交換,要求平等自由,要求交換者按照自己的意誌設定權利和義務。因此,民法的本質是市民社會法、私法、“人人生而平等”和權利法。它在當事人平等的平面上保護商品關系,主要功能是維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商法的本質功能與此基本相同。
5.不同的價值取向
經濟法立足於社會整體利益,著眼於社會整體利益,協調個體利益的矛盾和沖突,實現利益平衡,促進社會目標的實現。民商法以個人權利為基礎,以保護個人利益為導向,著眼於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個性得到充分發展,個人利益得到最大化。
擴展數據:
經濟法著眼於保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解決民商法和行政法無法解決的社會經濟問題而產生。其實質是國家管理經濟,平衡和協調國民經濟運行的法律。
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生活發揮著機制效用功能,即從更高的層面全面、整體、綜合地調整經濟關系。它通過引導、促進、保障和制約,對經濟活動進行預測、激勵和約束、統籌協調和個別調控。可以說,在現代社會,如果沒有經濟法,整個經濟秩序將重復本世紀初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所經歷的“磨難”。
參考資料:
經濟法-百度百科
民商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