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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壹定要公然犯嗎?

侮辱罪必須公開實施。

侮辱罪的構成要求行為必須在公眾面前或者以其他方式實施,使不特定的人或者大多數人可能知道。即使被侮辱人不在場,只要有可能被不特定的人或大多數人知道,就視為公然侮辱。如果侮辱只發生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沒有第三人知道的可能,那麽就不構成侮辱。侮辱的對象必須是能夠明確識別的特定個人,公開辱罵不特定對象不構成侮辱。主觀要件是故意,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名譽受損,對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如果行為人無意損害他人名譽,不構成侮辱。只有情節嚴重,侮辱行為才能構成犯罪。

侮辱罪的法律後果:

1.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構成侮辱罪的行為可追究刑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拘留、罰款或監禁;

2.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法對侮辱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精神損害賠償等;

3.行政責任:在某些情況下,侮辱行為可能同時違反行政法的規定,行為人可能受到行政罰款或行政拘留的處罰;

4.社會影響:侮辱行為可能對行為人的社會評價和名譽產生負面影響,影響其個人和職業生活;

5.道德譴責:公眾可能會對侮辱者進行道德譴責,這會形成輿論壓力。

綜上所述,侮辱罪的成立需要滿足公開性、特定性和故意性三個要件,即行為發生在公眾面前或者可能不為大多數人所知或知曉,客體是特定的個人,行為人故意損害他人名譽。非公開的或者非故意的侮辱行為不構成侮辱罪,只有情節嚴重才能認定為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46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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