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不出具離職證明怎麽辦?
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和控告。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違反本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離職的程序是什麽?
1.員工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應提前壹個月向部門負責人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上報人力資源部。
2.該報告由人力資源部逐級上報,經總經理和董事長批準後,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安排工作交接。
3.員工需要按照離職員工交接手續、工作交接明細、物品交接單依次交接借款。財務部門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後,員工的交接即視為完成。
4.工資中涉及保險的,由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和保險減員手續。
5.人力資源部統計本月出勤情況,上報上級領導批示,並在工資結算日發放員工工資。
6.人力資源部會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給妳出具勞動合同終止證明,這是員工去下壹個新單位時需要的。只要是正規的大單位,壹般都會要求發,所以要做好準備。
3.辭職應該提前多久提出?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綜上所述,員工想跳槽,可以提前壹個月向單位人事部門申請辭職。辦理離職手續,結清工資報酬後,單位也可出具離職證明。如果沒有,單位違反了基本義務,離職員工可以向勞動局投訴舉報。畢竟這個證書對他來說很重要,他去領失業金的時候會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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