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業是指退休人員的再就業。因退休職工不歸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能實行退休人員就業。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企業招用退休人員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是建立了民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勞動者實際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的,視為建立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重新就業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就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險待遇等權利義務。
退休人員再就業政策:
1,退休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這種按照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離退休工資和生活補助費,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2.再就業收入
職工退休後原則上不能再工作,因此退休人員再工作時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
⑴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職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停薪留職的企業職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職工、待崗的下崗職工、停產休假的企業職工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