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物的概念所謂事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事物是指世界上所有的物理事物,這是由它們的自然屬性決定的。狹義的物,即法律上所指的物,是指存在於人體之外,能夠被民事主體實際控制或支配,能夠滿足民事主體某種需要的物理實體和自然力。二、民法中的物的特征,除了物的自然屬性外,物還具有以下特征:(1)必須存在於人體之外;(2)它們必須能夠被人類實際控制或支配;(3)必須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生活需要;(4)它們壹般是有形的東西;(1)區分動產和不動產的標準——根據是否可以移動和其價值是否因移動而受損;(2)不動產是指用普通方法不能移動或雖能移動但移動後會改變或損害其價值的東西。(三)區分意義1。流通的性質和範圍不同。2.物權變動的法律要求和公示方式不同。3.訴訟管轄不同。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1)劃分標準——根據在流通過程中是否受到限制及其不同程度(2)流通物的含義是指法律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是指流通的範圍和程度受到法律限制的事物。如文物、金銀、毒品、槍支彈藥、外匯等。禁止流通是指法律明令禁止的,不能成為交易標的的東西。在中國,禁止流通主要包括:土地、國有礦藏和水、假幣、淫穢物品、毒品等。(3)區分意義明確的不同物品的流通程度和流通範圍,以此判斷具體民事行為的效力。三。標本和物種(1)劃分標準——根據是否具有獨立特征或是否由權利人指定來指定(2)有意義標本是指具有獨立特征或由權利人指定的、其他事物無法替代的事物。它包括獨特的對象(如北京故宮)和從壹類對象中指定和專門化的對象(如從同壹型號中選擇的電視機)。所謂不動產物權變動,是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轉移、變更和消滅。根據物權變動原因的不同,物權變動可分為兩種類型,壹種是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另壹種是基於非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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