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關系客體是指物流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客體。
(1)對象。
物作為物流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具有壹定形狀、占有壹定空間、能為人所支配、具有壹定價值和使用價值的物質財富,包括天然的和人工創造的物質財富。
(2)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人們智力勞動創造的精神財富。智力成果沒有壹定的形式,但有壹定的載體,能被人感知,具有壹定的價值和使用價值。由於物流的技術性,智力成果往往出現在物流活動中,成為物流法律關系的客體。
(3)行為。
作為物流法律關系的客體,行為是指能夠滿足權利主體某種利益的行為。因此,不是任何行為都可以作為物流法律關系的客體。
第壹,壹般有三類行為可以作為物流法律關系的客體:
1,給付財產的行為。物流活動中經常出現的購貨合同,本質上是壹種買賣合同關系,其客體是壹種財產支付行為。
2.完成某項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行為。這種行為就是物流處理中經常出現的合同關系的對象。
3.提供勞務或服務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行為不產生物質或智力成果,但物流主體的利益可以從行為本身得到滿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壹條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保障郵政通信和信息安全,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條國家保障中國人民和中國境內的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本法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服務標準,以合理資費向中國人民和中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
第四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郵政管理部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