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物流法尚未成型,法律上並未明確物流法應調整哪些社會關系。物流法的調整對象是物流活動產生的、與物流活動相關的社會關系。
根據物流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性質,作為其調整對象的社會關系主要包括兩部分。
1.物流活動中各方的關系
參與物流活動的當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它們之間的關系與民商事法律關系密切相關,物流活動中的當事人之間的關系離不開民商事關系。
例如,物流活動的當事人基於平等自願的原則就物流活動達成協議。壹方不履行約定,就要對另壹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形成了平等法律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屬於民事關系的範疇。
但是,這種關系不同於純民事關系。
首先,參與物流活動的當事人不是任意的民商事主體,其中至少有壹方是物流服務主體;其次,參與物流活動的各方之間的關系不是任何形式的財產或人身關系,而是與具體物流活動的財產關系,體現了物流管理的特點。
2.國家行政主體與參與物流活動各方的關系。
第二,物流活動中形成的關系雖然主要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體現了私法上的平等權利關系,但也包含了公法上行政主體與物流活動當事人之間的管理關系,即國家行政主體根據法律授權對物流活動當事人的資格和市場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行政主體與物流活動當事人之間的這種關系是縱向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密切相關。
法律規範的調整對象是指壹個法律部門所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是劃分法律部門的基本依據和出發點。不同的部門法有不同的調整對象。
1,政府與物流市場的宏觀調控關系
2、政府對物流經營實體的監管。
3、物流運作過程中物流主體之間的特定社會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