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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規定的原則如下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是法定原則;公開和公眾信任原則;平等保護物權原則;維護公共利益和財產權之間適當平衡的原則;壹物壹權原則;特別法優先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民法典》第116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正是這壹原則的體現。這壹原則要求物權的種類、各種物權的內容和效力、設定的方式都應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應由當事人隨意設定。

2.公開和公眾信任原則。公示是指物權的設立和轉讓必須公開透明。公示原則要求將物權設立和轉讓的事實以壹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使他人知曉物權的變動,有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秩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示方式為向特定國家機關登記。

3、平等保護產權原則。“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這是立法理念的進步,也是民法,是憲法規定的公民財產權的有力確認。“私人”是與國家、集體和其他權利人並列的。

4.在公共利益和財產權之間保持適當的平衡。權利的行使是有邊界的,不能逾越,否則必然會侵犯他人的權利,造成侵權責任。物權的取得和行使不過是例外。這裏的“他人”包括作為壹個整體社會的個人和人群,稱之為公眾。需要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以及其他個人利益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因此,我國民法典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5.壹物壹權原則。壹個事物意味著它是壹個整體,而不是它的壹部分,壹個權利意味著在這個事物上只能有壹個所有權,即壹個事物不能有兩個所有者。

6.特別法優先原則。為了協調統壹《民法典》關於物權的規定與其他與物權有關的法律對同壹事項的規定,我國民法典遵循“特別法優先”的原則,規定“有關法律對物權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可見,我國民法典中的物權編並不是調整物權關系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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