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是指根據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能移動的東西,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這裏的定著物是指附著和固定在土地上的東西,如房屋、橋梁、堤壩、紀念碑等建築物、樹木等。動產是指除不動產以外的壹切,如汽車、書籍、家用電器等。
“物權”是財產權利的壹種,是指權利人依法對某些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物權法調整因物的所有權和使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首先,物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所有權。
包括不動產的所有權和動產的所有權;
2.用益權。
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
3.擔保權益。
包括抵押、質押、留置等。
二、物權的特征
(1)當代性(主體特征)
(2)主導性(內容特征)
(3)特異性(物體上的特征)
(4)絕對性(實施的特點)
(5)排他性(效力的特征)
第三,物權法中的東西
1.事物的概念
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列之物,壹般是指狹義的物,僅限於可以作為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物,即人類能夠控制和支配的、具有經濟價值的有形之物。
2.事物的特性
(1)必須存在於人體之外。人體及其組成部分不壹定是權利客體,但從人體中分離出來的牙齒、指甲、毛發、血液、骨髓屬於物。此外,死者的遺體和遺骸也是客體,但有其特殊性:遺體和遺骸的所有權僅限於埋葬、祭祀和崇拜的目的;繼承人不得放棄對遺體的所有權。
(2)必須是物理的。包括固體、液體和氣體。電、熱、聲、光等能量。也可以被認為是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性控制可能性的東西。無形物的控制、所有權和利用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民法典的規定,但特殊無形物的相關問題(絕對權規則)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類比《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3)必須能夠以人力為主。
(4)必須獨立為壹。主要原因有二:壹是確定物權控制的客體範圍,明確其控制的外部範圍;二是使物權易於公示,保證交易安全。組成和組裝(如汽車、輪船等。)應該作為壹個獨立的對象來對待。壹個物的壹個部分或組成部分(所謂物的組成部分)不屬於壹個物,沒有辦法在壹個物的組成部分上設立物權。但判斷動產或不動產是否為獨立物,不僅要考察其物理屬性,還要根據社會壹般的經濟觀念和法律規定來決定:有些物在某些場合也承認所有權的存在,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劃分;居住權可以在單位房屋內的壹套房屋內設立;壹個事物的部件在附著於該事物的本體之前或之後都可以是獨立的,比如電梯在建築物安裝之前或拆除之後都可以是獨立的;脫離了土地和山脈之後,土、沙、石也可以是獨立的東西。
⑤必須滿足人民生產生活的需要。
⑥壹定要具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壹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三百八十六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人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