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裁決中的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有關。當事人之間發生了與行政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這是行政裁決的前提。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擴大,行政機關獲得了民事糾紛的裁判權。然而,行政機關參與民事糾紛的裁決並不涉及所有民事領域。只有當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時,行政機關才會對民事糾紛進行裁決,以達到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決是依申請作出的行政行為。爭議發生後,爭議雙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具體行政機關申請裁決。未經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啟動裁決程序。
4.行政裁決是準司法的。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行使裁決權的活動,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裁決時,作為第三人對民事糾紛進行裁決,具有司法性質和行政性質。因此,行政裁決兼具司法性和行政性,被稱為準司法性。
5.行政裁決是壹種具體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對具體民事糾紛作出裁決,是依職權對已經發生的民事糾紛作出的法律結論。這種行政裁決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征。行政相對人因不服行政裁決而引發的糾紛,屬於行政爭議。對此,除有法律終局裁決的情況外,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