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物業費多為市場調節價,相關部門並未給出明確的收費標準。壹般來說,物業費要根據小區的面積、樓層數、服務水平來定。如果業主覺得物業費收取不合理,可以向房管部門反映情況,維護自己的權利。
協商改善物業服務很多業主認為物業費太高,主要是物業服務水平太差,比如保安責任心不強,小區環境臟亂差,存在安全隱患等。這種情況下,業委會可以出面和物業公司協商,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雖然新建小區的前期物業由開發商指定,但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小區壹旦成熟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業委會對小區物業服務有疑問,認為收費不合理的,可以進行招投標,通過公開招標或協議招標的方式重新選擇新的物業公司。
物業費包括以下內容:
1.公共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維護費用,包括外墻、樓梯、走道、電梯(扶梯)、中央空調系統、消防系統、保安系統、電視音響系統、電話系統、配電系統、給排水系統等機器、設備、機械及設施。
2.管理人員的工資,包括工資、津貼、福利、保險、服裝費用等。
3、公共事業支出,如公共照明、噴泉、澆草等。
4.購買或租賃必要的機器設備的支出。
5.財產保險(火險、災害險等)支出。)和各種責任險。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消毒和病蟲害防治費用。
7.公共場所、幕墻、墻面的清潔費用。
8、公共* * *區種植花卉、草皮及其養護費用。
9、更新準備金,即更新物業設施的費用。
10,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的費用。
11,節日裝修費用。
12,經理報酬。
13,行政辦公費用,包括文具、辦公用品等雜項費用和公關費用。
14、公共電視接收系統及維護費用。
15,其他管理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和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