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護、養護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物業管理是指綠化管理。要制定和實施《居住區綠化管理條例》,為業主和使用人提供舒適、溫馨、優雅的居住環境。健康管理。做好衛生管理工作,為業主和使用人提供舒適、整潔的環境,滿足業主和使用人的住房需求。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條國家鼓勵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國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九條壹第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了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設施設備、建築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但只有壹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壹致同意的,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