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配合紀委調查的後果壹般是罰款或者相應的責任,需要具體分析;
2、法律處罰是強制服從的,如果有不配合行政執法調查的,比如當事人不配合做沈默筆錄或者當事人不說話,通過其他證據材料可以證明違法事實的,依法送達違法行為通知書,賦予其陳述、申辯或者聽證的權利三天,三天後,可以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3.不配合對方當事人向有關單位或者部門調查取證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可以並處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壹百壹十四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可以並處罰款:
(壹)有關單位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
(二)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有關單位拒絕協助查詢、查封、凍結、轉移、變更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押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相關產權證件過戶手續、移交相關票證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仍不履行救助義務的,可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壹百壹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十萬元。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天。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機關羈押。羈押期間,被羈押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