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國整個行政法律體系來看,違法建築壹詞尚未在法律層面得到明確界定;但出於行政效率的考慮,國土、房管、規劃、建設、市政、環保、防洪、消防、公路、鐵路、航空、港口、防震減災、文物、園林、水務等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從不同角度對違法建築做出了不同的界定規則。這些規則雜亂無序,往往混淆了壹般違法和嚴重違法的法律界限,成為行政機關背離依法行政原則、越權甚至濫用職權作出損害行政相對人利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
我國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即物權法定原則;對於財產權的否定,法律的壹般原則也應該是法定的,所以對違章建築的界定還是法律上的保留。
現實中,很多立法者和執法者習慣性地將違章建築和違法建築混為壹談。為了更好地區分違法建築和違章建築,有必要對違章建築進行狹義的理解,即所謂違章建築是指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違反行政法規而建造的建築;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建設的建築,我們稱之為違章建築。
在拆遷領域,違法建築的類型主要包括: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批準的範圍和內容進行建設的;
(二)未經批準,在集體土地(包括承包地和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集體土地使用權通過農民私人轉讓取得的;
(三)占用國有土地和非法占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建築物、構築物;
(4)擅自占用固定亭、屋等。建在樓道、路邊、公共綠地、走廊、人行道等。;
(五)拆遷征收範圍確定後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