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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供熱合同的後果

法律主觀性:

1.是什麽原因導致供熱合同終止?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簡稱合同終止,也稱合同消滅,是指合同關系客觀上不再存在,合同權利義務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的終止;

3.債務相互抵消;

4.債務人依法提存標的物;

5.債權人解除債務(如果債權人解除債務人的部分或全部債務,合同將部分或全部終止);

6.債權債務歸壹人所有(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終止情形。

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有三種原因:壹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如免責、合意終止;二是基於合同目的,如不履行、清算和混淆;第三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使合同關系消失,同時合同的擔保和其他權利義務也隨之消滅。合同擔保,包括抵押、質押和留置等。其他權利和義務,如違約金債權和利息債權。

債務書面證據是合同權利和義務的證明。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返還書面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書面證據滅失且無法返還的,應當向債權人出具書面債務註銷證明,並經公證機關公證。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義務(《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比如離職的員工,仍然要為廠商或其雇主保守商業秘密;租賃合同終止後,房屋出租人仍應允許承租人在適當位置張貼搬家通知。上述合同解除後,當事人違反義務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三、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的區別

合同的終止,也稱通知,是指繼續履行的合同的壹方當事人在未來消除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權和合同解除權雖然都表現為根據壹方當事人的意誌消滅合同關系的權利,但在性質上都是形成權,都可以通過協議或法律手段產生。

但是它們在理論上有許多不同之處:

1,應用情況不同。合同的解除適用於連續合同,合同的解除適用於非連續合同。

2、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僅具有將來消滅合同關系的效力,不具有溯及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合同的解除具有消滅過去合同關系的效力,具有溯及力,所以會產生將已履行的合同恢復原狀的後果。

3.專有權就不壹樣了。合同解除權是非排他性的,可以隨債權或債務壹並轉讓給第三人;撤銷權是債權人的專屬權利,可以隨債權債務轉移,不能單純因為債權的轉讓或債務的承擔而轉移給第三人。

4.不同的發生條件。法定解除權因合同類型不同而有不同的原因,而法定解除權壹般因不可抗力和各種不履行債務的情形而產生。我國民法典中沒有合同解除的概念,也沒有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所以合同解除適用於所有合同。適用於繼續合同時,表現出合同解除的壹些法律特征,不具有溯及力,不具有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我國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包括了合同的解除,體現了種屬關系。合同終止可以代替合同終止,但不能用合同終止代替合同終止。

債務已按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銷,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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