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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犧牲的輔警

被追授為烈士,將獲得撫恤金。《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規定,人民警察被評為烈士或者因公犧牲的,其遺屬壹次性撫恤金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和40個月的工資。輔警與單位屬於勞動關系,不屬於人民警察編制。所以輔警因公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

輔警家屬能否按正式警察標準領取國家撫恤金成為關註點。輔警與單位屬於勞動關系,不屬於人民警察編制。所以輔警因公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

(壹)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輔警死亡根據具體情況有不同特點,處理方式也不同。死亡性質包括:因公殉職、犧牲、烈士、因工死亡和因工死亡。其具體含義不同,條件也不同。自然定性後,待遇就不壹樣了。根據國務院2016印發的《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工作的意見》,因公犧牲的警務輔助人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可以評定為烈士。輔警可以參照人民警察評定烈士條件。單位可以要求申報烈士,其家屬享受烈士相關待遇。

法律依據:

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機關(包括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部門)、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殘疾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烈士遺屬、因公犧牲人民警察遺屬、病故人民警察遺屬是本辦法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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