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壹是保護意識和維權能力薄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宣傳不經常、不廣泛、不深入,少數經營者法律意識仍然薄弱,欺詐、不平等交易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依然存在。壹些消費者,特別是農村消費者,還缺乏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對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辨別能力較弱。有時候他們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卻不知道向誰投訴,如何投訴。部分消費者證據保護意識薄弱,舉證能力差。二是部門聯動協調不夠好。相關職能部門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市場監管方面的整體聯動和協調不夠,沒有完全形成工作合力。消委會少數理事沒有充分履行職責,明知自己是消委會委員,有責任受理消費者投訴。但由於管理體制和職責分工不同,對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認識不完全統壹,工作不完全協調,有時還存在相互推諉、脫節的問題。第三,侵權時有發生。主要體現在壹些領域和行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比如個別商場、超市、商店的假冒偽劣商品屢禁不止;在壹些商場、酒店、賓館,仍有“拆封概不退換”、“本酒店禁止飲料”、“包間最低消費”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告示。有的商家利用名人效應,代言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通信行業經常收到盜話費的莫明的垃圾短信或電話,消費者意見很大。出租車行業欺騙、甩客、拒載、強行合乘,被禁止。請參考消費者權益保護!
法律客觀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壹條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規定的事項,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第三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