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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產權房的法律性質是什麽?是否合法,是否可以購買或轉讓?

首先要明確,農村產權房只要依法辦理了相關審批手續,就是合法建築,法律允許農村集體在集體土地上建房。所以,不僅僅是農村產權房是違章建築。只是銷售環節存在的壹些問題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沖突,讓人誤以為是違章建築。既然是合法的,農村產權房可以購買轉讓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村宅基地是集體所有,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民將房屋出售給城鎮居民,無法得到法律認可和保護,無法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而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設的房屋發放土地使用證。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原有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因此,農村產權房不能轉讓或出售給非集體成員的第三人。因此,農村集體以外的公民購買農村產權房在法律上不被認可,其行為無效。壹方面是因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只是村民享有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仍然屬於村集體。因此,就村民而言,他們不能處置土地。另壹方面是因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成員享有的壹種成員權,作為成員不能轉讓給他人。作為壹種成員權,不能由集體成員以外的第三人享有。鄉政府出具的產權證無效,不能證明房屋產權。因為鄉鎮政府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房屋產權發證機關,沒有資格發證,所以其行為無效。同時,我國法律規定,不動產的物權以登記為原則,其未經登記的物權不能被法律承認。但鄉(鎮)政府或村民委員會辦理的過戶手續,法律不予認可。但這並不意味著農村產權房不能轉讓,而是其轉讓或出售的對象是有限的,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轉讓和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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