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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代法律體系的法律內容

1,夏大亂,禹受罰。

中華民族從原始氏族社會進入階級社會產生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特點。據史料記載,代表統治階級意誌的法律出現在夏朝。“夏天有亂,罰妳。”禹的刑罰不是禹所為,而是他的後代夏朝統治者制定的,為了紀念他們的祖先而以禹命名。我們現在無法考證於刑的具體內容。根據後人的追溯,可以知道:“夏刑,二百元,賓三百元,宮五百元,莫壹千元。”夏朝已經有五種刑罰了。而且,“夏後氏五刑三千臣。”五刑* * *三千。夏朝刑罰中是否有如此多的規定,有待進壹步考證。我們不必在認識上過於僵化。三千篇只是文字。

2、脅五行,棄三正。

夏後啟準備討伐胡氏時,在甘(今陜西戶縣西南)即後來的發出了戰爭動員令。其中說胡適犯了兩宗罪:“脅五行”和“棄三正”“脅五行”是不敬天,“棄三正”是不重用大臣。這就造成了“天怒”,所以是討伐天怒。

3、昏、墨、賊、殺

《左傳》中記載的“罪犯侯與雍子爭田案”引用了夏朝的規定,從中可以看出夏朝已被控昏厥、墨跡、偷盜三種罪名。“侯與雍子田產糾紛案”發生在公十四年(公元前528年)。晉襄公與雍子爭地,調解許久未果。韓紫萱下令把魚叔處理掉。魚叔認為罪在勇子。永子為了賄賂魚叔,把女兒嫁給了魚叔。魚叔判侯有罪。他壹怒之下,當庭殺了余叔和永子。韓問項叔如何處理這件事。項叔道:“三人同罪。他們殺死活人,三個人都暴露在屍體下。永子明知自己有罪,卻還利用女兒賄賂魚叔勝訴。魚叔背叛法律,處罰侯擅自殺人。他們的指控是壹樣的。有罪時盜他人名譽是昏,貪腐是墨,殺人不考慮是賊。臯陶刑法規定:昏(“邪時偷美是昏”)。我竊取了別人的名譽來掩蓋我的罪惡。)、墨(:“貪為失官之墨。”貪腐官錄)和賊(殺人不做賊)。肆無忌憚的故意殺人),殺人。”可見,昏、墨、賊是三種罪名,犯這三種罪的人,按照夏朝的法律要判死刑。

4.魯智深命令懲罰夏,把他贖回來。

曾命呂後根據夏朝的贖刑修改刑法,對呂處以刑罰。《史記》記載:“夏後氏罪僅輕,死者千轉,罪五百,罪二百。”意思是銅可以根據罪行和輕罪重新用於贖罪。青銅冶煉雖然在夏朝就出現了,但是價值很高,不是所有人都能用來贖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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