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的軍隊是為了維護統治而發明的專職作戰工具。在夏天之前,部落和部落聯盟之間的戰鬥由部落內部的年輕人承擔。夏建立後,中原地區形成了統壹的部落* * *並出現了國家機構。因此,建立壹支專職作戰隊伍是必不可少的。鄭宇三苗稱他指揮的軍隊“人數眾多”;征募壹個有權勢的人,並嚴厲警告他的部隊嚴格服從他的命令。足見當時有壹支強大的軍隊。
夏朝建立後,為了進壹步鎮壓人民的反抗鬥爭,在過去的基礎上制定了《禹刑》,這是我國歷史上第壹部奴隸制法典。
(壹)法律體系的指導思想;
夏代法制的指導思想可以概括為懲治“天罪”的法律觀。
“天道”之罪的刑罰法律概念如下;壹方面,統治者的統治是以天命為基礎的。另壹方面,在天堂的旗幟下統治。
(2)法律制度概況;
《唐律》有三千條,是李周鄭玄寫的。“兩百、三百、五百、壹千各壹張。”
可見夏朝的法律數量應該更多,規定應該更細致,法律體系應該初具規模。《左傳公六年》載“夏有亂,而虞受罰”。
以於興為夏朝法律的總稱。夏朝已初步形成奴隸制五刑,並有壹些罪名和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
除了余興,還有政治守則和誓言。誓是中國古代最早的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