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1981)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1+0)實施之日起失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1993)
以上五部相關法律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實施之日起失效(1991 1)。
第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廢止的1999年底前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目錄。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華僑買賣國內房屋問題的批復。
1982八月19
(79)明濟諾。第四十名
1999 3月15全國人大已通過並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與之相抵觸,已不適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王正貴、林、蔣妙法房屋買賣關系的批復?
1982 65438+2月18
(82)明塔之諾。1
同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新訂立協議公證時,壹方反悔拒絕簽收公證書,如何處理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的批復。
1987 65438+10月19
(1986)閩塔字第122號
同上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西林捐贈給國家的財產如何處理的批復。
1988三月12
(87)民字第66號
1999 3月15全國人大已經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本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已被《合同法》的相關內容所取代。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有住房買賣和買賣協議簽訂後壹方能否反悔的批復。
1990二月
(89)敏賀之諾。第五十的
1999 3月15全國人大已通過並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與之相抵觸,已不適用。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經濟合同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1984九月17
(1984)法班之諾。128
1999 3月15全國人大已經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有關規定制定的司法解釋不再適用。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經濟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答。
1987 7月21
法(經)發[1987]第20號
同上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答。
1987 65438+10月19
法(經)發[1987]第27號
1999 3月15全國人大已經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有關規定制定的司法解釋不再適用。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不能固定和約定的工礦產品內部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如何確定的批復。
1993九月
法經[1993]第195號
1999 3月15全國人大已通過並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與之相抵觸,已不適用。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科技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1995年4月2日
法法發[1995]第6號
1999 3月15全國人大已經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相關規定制定的司法解釋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