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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法院判決原告脅迫被告寫借條。請問有哪些法律法官判脅迫不刑事行政處罰?原告現在應該如何舉證?

1.在問題所述的案件中,如果脅迫的客觀事實確實存在,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判決撤銷或者變更借據。

脅迫的定義是以對對方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造成損害為由,迫使受害方違背真實意誌的行為。

脅迫他人寫借條,構成以暴力、威脅手段搶劫公私財物或者以會造成精神緊張的方式勒索他人錢財的違法犯罪行為。

以威脅對方生命健康為手段達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目的的,構成搶劫罪,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威脅是對對方的榮譽、名譽造成損害,則構成敲詐勒索,涉及金額達到兩千以上五千以下的,構成敲詐勒索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達不到刑事責任標準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追究行政違法責任。

壹方試圖通過脅迫對方打欠條、起訴等方式,達到非法占有對方財產的違法甚至犯罪目的,稱為“惡意訴訟”。人民法院核實脅迫事實客觀存在後,將依法追究脅迫方的違法或刑事責任,駁回其訴訟請求。

關於被脅迫方舉證反駁對方的核心原則,應當圍繞脅迫的定義舉證,證明在簽署欠條或借條時,本人受到了對方的暴力威脅或精神威脅。

如果經過司法程序,原借據或欠條被確認和撤銷,脅迫壹方當事人構成犯罪的,以犯罪未遂論處。

2、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四條。

司法依據《最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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