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除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法定條件:
壹、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律後果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第二,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壹些市縣人民政府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卻無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二、強制拆遷的依據是補償決定。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搬遷的情況主要有兩種:壹種是簽訂補償協議,不搬遷;二是作出補償決定,既不搬遷也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三、必須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
不得強行拆除貨幣補償金額、專用賬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等材料。
四、賠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依據;
2、法律法規的明顯缺失;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得不到保障的;
4.明顯違背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眾利益的;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的;
6、超越權限;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適宜強制執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