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又稱憲章和根本法)是壹個主權國家或地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通常規定壹個國家或地區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其他法律、法令等。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憲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礎。
擴展數據:
20世紀無產階級憲法出現後,馬克思主義立憲者根據國家類型和憲法的階級性不同,將憲法分為社會主義憲法和資本主義憲法兩大類。這種分類方法揭示了體質的本質屬性,因此是壹種科學的分類方法。
有學者承認,憲法應該分為資本主義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但資本主義憲法也可以分為:資本主義成熟的社會經過自上而下的國民革命產生的憲法(英、法、美等國憲法);資本主義發展較晚、國內革命較晚的社會產生的憲法(德國憲法);資本主義發達但國內革命不成功的社會產生的憲法(日本);資本主義不發達、不存在國內革命的社會產生的憲法(大多數第三世界國家的憲法)等。他們認為,社會主義憲法還可以分為:歷史上資本主義發展過,但由於外力而壹直是社會主義的國家的憲法(波蘭等東歐國家的憲法);歷史上資本主義發展很差,但有社會主義革命產生的憲法(蘇聯憲法),有自己的主體;從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成功進行社會主義革命的國家的憲法(亞洲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等。
列寧曾說:“當法律脫離實際時,憲法就是假的;當它們壹致時,憲法不是假的。”(《列寧全集》第15卷,第309頁)根據列寧的觀點,壹些馬克思主義憲法學者把憲法分為虛構憲法和非虛構憲法。但是憲法規定是否脫離實際,實際情況非常復雜,需要具體分析,所以這種分類方法並沒有被憲法學者廣泛采用。
二戰後,由於亞非拉的民族獨立運動和社會主義運動,出現了壹大批新成立的國家和新的社會主義國家,它們制定了自己的憲法,從而為憲法分類開辟了廣闊的天地。各國學者提出了各自的觀點和標準,都是為了更好地理解憲法現象,證明某種分類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