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國憲法的基本特征: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與同壹法律體系下的普通法律相比,憲法有以下三個特點:
1,憲法的內容是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
2.憲法的效力高於普通法律,是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
3.制定和修改憲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嚴格、更復雜,需要特定的程序。
二。中國憲法的原則:
壹、人民主權原則
1,憲法第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同時,第2條第1款規定:“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2.憲法還規定了實現人民主權的具體形式和途徑。比如憲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務以及社會事務。
3.憲法關於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也是人民主權原則的具體體現。
4.為體現人民主權原則,我國憲法規定了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並由選舉法予以具體保障。
二。基本人權原則
基本權利主體的公民與人權主體的人之間,人權內容與我國憲法第二章所列基本權利之間,有必要保持解釋規則的邏輯協調與統壹。除了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的原則,中國憲法還規定了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以及公民的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特別是根據我國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為基本權利的實現提供經濟、社會和文化保障,使基本權利的實現有了制度保障的基礎。
第三,法治原則
我國憲法修正案第1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的“法治國家”,既包括法治的實質含義,也包括法治的形式含義。它是壹個綜合的概念,體現了維護憲法秩序的基本要求。憲政體制下的法治國家規定了法治秩序的原則和具體程序,形成了政治統壹的價值,保證了國家權力的有序運行。在憲政制度中,法治國家的原則是通過法治的實質要素和形式要素來體現的。
第四,權力制約原則
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各部分相互監督、相互制約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它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的相互制約。
1.憲法規定了人民對國家權力活動的監督制度。比如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民主選舉的,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監督”。
2.《憲法》規定,公民有權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並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3.規定了國家機關之間和內部不同形式的監督。比如憲法第13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有效地執法”等等。
這些是憲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