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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解釋方法

憲法解釋主要有四種方法:

1,是連貫的解釋;

2.它是統壹的解釋;

3.是補充說明;

4、是擴大解釋。

憲法解釋的原則主要包括:遵循憲法精神原則。憲法精神不是完全的抽象,它壹般是通過憲法基本原則的載體表達出來的,這些原則不受時代變遷的影響。憲法解釋活動必須始終遵守和維護憲法的根本精神和原則,不能與之相違背。遵守憲法精神是憲法解釋的首要原則。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都是中國公民。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六十七條NPC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解釋憲法並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4)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出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委員的人選;

(十壹)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請求,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法官、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四)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五)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

(十六)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軍銜制度和其他特殊軍銜制度;

(十七)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八)決定特赦;

(十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國家遭受武裝侵略或者必須履行國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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