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1]。它適用於國家的所有公民,是特定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它反映了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確認了革命勝利和現實民主政治的成就,規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和制度,即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原則、國家權力的組織和公民的基本權利。
國家內部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變化對憲法的發展變化起著直接的作用,國際關系也對憲法的發展趨勢產生影響。
三個。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
第壹,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1999憲法修正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憲治國,依憲治國的內在要求是憲法至上。這意味著憲法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同時,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統壹的市場規則和統壹的法律制度。維護法制統壹,首先要維護法制內部的和諧統壹。統壹在哪裏?統壹到憲法上。憲法確立的原則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和立法依據。憲法與法律的這種關系通常被稱為“母法”與“子法”的關系,即憲法是母法,法律是子法。
第二,與法律相比,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憲法在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權威,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和精神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規定相抵觸或者相違背,否則因違憲而無效。
第三,憲法是壹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準則。《憲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