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母廳”是壹所全日制私立學校,成立於2005年。是由家長自願組成,家長代表邀請老師授課的現代家庭教育模式。2006年7月17日,上海市松江區教育局下發通知(滬松教[2006]94號),指出孟母教會為非法教育機構,從事非法教育活動,其非法行為應立即停止。2006年7月24日,上海市教委發言人就此發表談話,並向媒體發出信息,列舉了孟母廳的所謂“錯誤”:
1,違反辦學許可證相關規定;
2.違反《義務教育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的;
3、違反有關教育收費規定的。
孟母廳負責人聲稱,孟母廳沒有違反《義務教育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三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教育部門的通知和公開言論沒有法律依據,準備分別以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起訴松江區教育局和上海市教育局,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擴展數據:
在這場轟轟烈烈的孟母霍爾事件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對《義務教育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三十五條相關規定的不同理解。在“孟母會館事件”中,壹個核心問題是上海市教育行政機關的關閉通知是否侵犯了孟母會館的受教育權。
從受教育權的歸屬可以看出,國家教育行政機關和學生家長都享有受教育權。關鍵問題在於如何準確劃分國家教育行政機關與學生家長之間的權利邊界。家長和教師作為壹種消極的權利,有著天然的抵制國家權力過度幹預的權利,體現在學生家長的選擇上。如果承認家長的受教育權以及由此衍生的選擇權,那麽孟母廳事件中的家長選擇了以私人家庭教育取代國家教育部門學生家長受教育權的自然行使,因此不存在剝奪和限制子女受教育權的問題。
至於孟母堂的教育水平能否達到國民教育指定的水平,我們可以請相關專家來做壹個評估,只要總體上不偏離國民教育太多,就應該承認其教育成就。因為受教育權本質上還是壹項基本權利,既然是權利,權利的主體和擁有者就應該有處分和行使權利的自由。
參考資料:
中國憲法網——“孟母廳事件”與憲法文本中的“教育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