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援助律師由法律援助中心以不同方式指定,無需當事人或其親屬自行委托;非法律援助律師需受當事人或親屬委托,到律師事務所辦理委托手續。
2.對於法律援助,當事人無需支付訴訟費;自己請的律師要按約定支付律師費。
法律援助律師將為受害者辯護。法律援助律師是有資格提供法律援助的當事人,法律援助中心為當事人指定的辯護律師也會正常為當事人辯護。
擴展數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大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及《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65 438+05]37號)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律師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
1.做好刑事法律援助指派工作。嚴格執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及相關配套文件,組織律師做好面試、閱卷、調查取證、庭審等工作,認真辦理偵查、起訴、審判各階段法律援助案件。
2.加大民生領域法律援助力度。組織律師圍繞勞動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藥品、教育醫療等民生問題,及時為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提供訴訟和非訴訟代理,促進基本生產生活問題的解決。
3.廣泛的咨詢服務。優先安排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窗口和“12348”法律服務熱線的值班律師,利用其專業特長為群眾提供咨詢,積極提供法律信息和幫助,引導群眾依法表達合理訴求,提高法治意識。
4.開展申訴案件的代理工作。逐步將不服司法機關生效判決、決定且無力聘請律師的投訴人納入法律援助範圍,引導律師通過法律援助代理經濟困難的投訴人。
5.建立法律援助義務律師制度。法律援助機構通過向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和其他法律援助。
6.推進法律援助參與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坦白從寬等訴訟制度改革。組織指導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速裁程序、坦白從寬等訴訟改革程序中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等法律援助。
7.積極參與辦理刑事和解案件。對於當事人自願和解的案件,組織指導律師依法為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促進和解。
8.發揮辯護律師在死刑復核程序中的作用。組織律師辦理死刑復核法律援助案件,依法為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提供辯護服務。
9.辦理跨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案件。適應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體制改革,組織律師開展跨行政區劃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
10.推動律師廣泛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當地對法律援助的需求、律師數量和分布情況,明確律師承辦壹定數量的法律援助案件,通過多種形式努力使律師普遍、公平地承擔法律援助義務。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在對律師事務所的檢查考核和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中,將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情況作為重要考核依據。鼓勵具有行業影響力的優秀律師參與法律援助工作。
11.推動律師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務。倡導每個律師每年提供不少於24小時的公益服務。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經濟確有困難的人員減免費用,發展公益性法律服務機構和公益律師,為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農民工和軍人家屬提供免費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