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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什麽時候頒布實施的?

中國現行憲法頒布實施於1982年。1982年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正式通過並公布。到目前為止,* * *已經修改了五次,修改時間分別是1988,1993,1999,2004,2018。

憲法於1982年頒布實施。現行憲法經過了五次修改:1988、1993、1999、2004和2018。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

我國現行憲法壹般於1982年2月4日頒布實施。我國現行憲法是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1982憲法。並且在2月4日1982,1982,全國人大再次公布。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理國家、保障國家安全的總章程,適用於國家全體公民。它是特定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反映了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了革命勝利和現實民主政治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和制度,即社會制度、國體原則、國家政權組織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內部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變化對憲法的發展變化起著直接的作用,國際關系也對憲法的發展趨勢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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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 65438+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1982 65438+2月4日頒布實施。

根據1988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14年3月18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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