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法律依據;
2004年8月28日通過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不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三)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的;
(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壞道路的機具擅自在道路上行駛的;
(五)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擅自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
(六)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損壞、移動、改動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移動建築控制區內的界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或者改線修建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如果影響交通安全,必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公路被占用、挖掘或者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進行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六十九條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與公路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條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有管理和保護公路的責任,並有權檢查和制止各種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