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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據

壹個是沒有犯罪事實。壹種是犯罪情節明顯輕微或者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立案的理由和依據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刑事案件不歸檔的情況如下:

1,無犯罪事實:

(1)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發生;

(2)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即沒有觸犯法律;

(3)沒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

2.犯罪情節明顯輕微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法院應當立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登記:

(壹)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於主管人民法院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行政行為相對人和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行政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告知後才辦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知,並且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由被申訴人民法院管轄;

(四)生效法律文書含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債權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由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五)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申請,不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作出的賠償或者復議決定的。,並申請賠償。

綜上所述,就是邊肖關於不立案的理由和依據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第五百三十五條受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內容:

(壹)減刑、假釋建議書;

(二)法院判決文書、執行通知書和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印件;

(三)證明罪犯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書面材料;

(四)罪犯鑒定表、獎懲審批表;

(五)罪犯假釋對所在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

(六)刑事判決和附帶民事判決財產部分的執行和履行情況;

(七)根據案件情況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案件提出意見的,執行機關應當移送受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

經審查,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提請減刑、假釋的執行機關在三日內補正;逾期的,不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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