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相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已經移送公安機關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犯罪人實施的行為違反刑法,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已經構成犯罪;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相對不起訴應當同時符合兩個條件: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我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據此,相對不起訴可以分為以下三種:犯罪情節輕微,有依照刑法總則免除處罰的情形。比如《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21條第二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預備犯與既遂犯相比,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中止人沒有造成損害的,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應當根據其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67條第1款規定,犯罪分子自首,罪行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