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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大律師」和「律師(事務律師)」有什麽區別?

香港有兩種律師:高級律師和初級律師。大律師和事務律師只是分工不同,地位沒有區別。

1,出庭權不同:大律師是訴訟律師和庭審律師,專門從事訴訟業務。他的出庭權是不受限制的,從裁判法院到終審法院的大律師都享有出庭權。

2.業務不同:律師辦理各種法律業務,職責範圍廣,但出庭權受到很大限制。律師只能在治安法院、地方法院和原訟法庭內庭出庭(即閉門法庭)。大律師無法出庭時,需要委托大律師出庭,香港大律師必須通過大律師接受委托。

3.法律事務則不同:律師主要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如財產轉移、遺囑認證、婚姻糾紛、法律訴訟、擔任法律顧問等。律師也可以在法庭上為委托人辯護,但不能在最高法院發言。

香港法官是委任制,90%以上的法官是從大律師中委任的。有大律師背景和相當經驗的大律師,可以寫信給法庭或申請表達當法官的意向,法庭會綜合考慮後決定是否委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如喜歡大律師的邀請和推薦,會委任大律師為法官。

從上訴法院到終審法院,級別越高的法院,法官的級別、資格和威望越高,反之則法官人數越少(終審法院有5名常任法官,非常任法官10多人,但很多是海外高院的法官),整體呈金字塔結構。

香港的律師制度基本沿襲了英國的律師制度,執業範圍受到很多法律的限制。比如不能出庭辯護,只能做壹些常規的律師工作。大律師的執業範圍非常廣泛,尤其受到社會各界的推崇。

大律師就是妳所說的“大局”或者“大律師”。香港律師並非完全不能出庭。他們只能在區法院以下的專門法院出庭,區法院、初審法院和高等法院被禁止出庭。因此,他們的主要業務是非訴訟交易業務,所以他們被稱為律師。

北京法院網-香港法院和律師系統

百度百科-香港律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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