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 *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以及各種福利政策收入、補貼;(二)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入;(4)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因繼承和贈與而取得的財產。繼承所得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未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六)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七)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八)支付給軍人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應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給部分夫妻。《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壹方的財產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婚前壹方的財產;(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如果婚後雙方對財產沒有明確約定,壹般屬於同壹財產,那麽婚後用同壹財產購買的房產、汽車也屬於夫妻雙方,在處置和使用時需要征求夫妻雙方的意見。同時,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時應對同壹財產進行平均分割。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壹)工資、獎金和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