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後,是否批準已經不重要了。關鍵是要有人簽收,作為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公司會說妳是自願離職,沒有交辭職報告,把所有責任都推到妳身上,為不發近期工資找借口。妳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沒有人簽字,可以用快遞郵寄到郵局,在“內部零件名稱”壹欄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保留收據作為證據,加上勞動合同就可以了。如果用人單位在30日內未能支付妳的工資,妳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最好寫明以下內容:
1.我決定終止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因為.........................................................................................................................................................
2.要求公司書面通知我在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果我沒有收到書面通知,我將被視為公司不需要自行交接工作,對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我不承擔任何責任;
3.請在壹定時間之前與我結清工資及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我提供《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其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否則我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
建議妳看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這樣妳就能知道用人單位在哪些方面侵犯了妳的權益,更全面地維護妳的合法權益,讓妳終身受益。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妳的合法權益,註意收集證據。如果以後有仲裁或者訴訟,這壹點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