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城市供熱、供水、燃氣的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供水、燃氣實施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市公用事業管理機構實施。第四條城市規劃、財政、價格、工商、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衛生、水利、環境保護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供熱、供水、燃氣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建設和設施管理第壹節總則第五條市、縣(市)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和城市規劃,組織編制供熱、供水、燃氣專項規劃,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並按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六條供熱、供水、燃氣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堅持城鄉統籌、合理布局、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和能源的原則。第七條供熱、供水、燃氣* * *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工程建設,必須符合供熱、供水、燃氣專項規劃。
在供熱、供水、燃氣專項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共* * *管網建設鋪設範圍內,不得批準重復建設公共* * *管網;城市公共* * *管網建設特許經營的,應當遵守特許經營協議。第八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梁等市政工程,按照供熱、供水、燃氣專項規劃敷設城市公共* * *管網的,公共* * *管網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連接城市公共管網系統,或者增加供熱、供水、供氣的,建設項目總投資應當包括與城市公共管網連接的支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費用。
支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設計、施工、材料采購和設備安裝應當符合供熱、供水、燃氣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提出的具體要求。經營者的要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自治區有關技術標準。
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邀請作業人員參加;不符合工程質量驗收標準的,建設單位不得交付使用,經營者不得將支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與城市公共管網連接。第十條新建住宅應當采用戶循環、戶門門禁系統,但安裝智能控制系統的除外。第十壹條市、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用事業部門,根據供熱、供水、燃氣專項規劃,劃定供熱、供水、供氣管網及其附屬設施、供氣站點的安全保護範圍,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第十二條禁止在城市供熱、供水、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燃氣供應站的安全保護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壹)違反專項規劃建設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傾倒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和氣體;
(三)挖溝、挖溝、挖坑取土、打洞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四)違反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勘察、施工等建設活動的;
(五)其他損害供熱、供水、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影響其安全正常運行的行為。第十三條因建設需要,經批準改變城市供熱、供水、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或者在供熱、供水、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周圍埋設其他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經營者約定保護措施,設計施工方案應當征得經營者同意。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第十四條供熱、供水、燃氣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由經營者承擔。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對供熱、供水、燃氣管網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檢查、巡查、疏通、維護和維修,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保障市政公用設施安全運行。第十五條供熱、供水、燃氣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改造、維修、養護費用,按照下列方式承擔:
(壹)用戶室內部分或用戶單獨使用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
(二)區分所有權建築物內使用的部分,由區分所有權建築物的業主共有;
(三)有分割所有權的建築物的用戶室外或者室外與城市公共管網的連接部分,由該區域的全體業主共有;其中,轉換和調節設施、設備的增加由設施、設備的所有者承擔;
(四)公共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由經營者承擔;
(五)供暖、水、氣收費價格已包含初裝費、維護費和分戶計量表更新費,由經營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