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邊緣學科
法律語言是法學和語言學交叉的邊緣學科。
這是十年前給的定義。雖然現在支持者不多,但還是有壹定市場的。這個定義混淆了法律語言與兩個相關學科的交叉。而且,法律語言既不是法律和語言學交叉的產物,也不是法律和語言交叉的結果。
將它應用於法律
法律語言是法律中使用的語言。比如立法用語。
此定義出自吉林人民出版社2月出版的《法學辭海》,1998,轉載原文。這個定義不僅大大縮小了法律語言的範圍,不符合法律語言的實際情況,而且用“語言”重新定義了“語言”,這也是邏輯上的常識性錯誤。
3.術語
法律語言是以本民族語言為基礎的符號表意系統,應用於立法、司法以及所有使用法律術語的領域。這個定義的價值在於,它指出了壹個民族的法律語言的基礎是自己的民族語言而不是* * *同音異義詞——雖然是否應該出現在定義中是另壹回事。但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都可能“使用法律術語”,所以定義中並沒有區分法律語言和非法律語言。
4.社會方言
法律語言是在長期的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具有法律職業特征的社會方言,為壹切法律活動服務。
壹般觀眾會知道“地域方言”,很難理解“社會方言”。用語言學的方法理解法律語言的定義是困難的,尤其是在其分支——應用語言學中,更難理解在其分支——社會語言學中。
“法律語言”這壹概念曾在80年代出版的全國法學院校編寫的教材《漢語教程》中被提及,這是中國“十年動亂”後首次提及“法律語言”。原文如下:
根據法律語言的特點,我們重點學習否定修辭...要對風格、文體進行必要的探討;
法律語言在其特定的表達功能上已經達到了很高的水平;
對於法律語言來說,準確的措辭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地位;
法律語言要特別註意避免使用與事實不符的抽象概念、更不用說概念,否則,就不可能“以事實為依據”;
法律語言非常註重以詞義的輕重來反映客觀事物在不同發展階段的不同程度;
法律語言比其他語言更簡潔;
法律語言應謹慎透徹,簡潔流暢,以充分發揮語言的表達效果。
遺憾的是,該課程雖然指出了法律語言的諸多特征,但也對法律語言進行了粗略但全面的探討。在隨後的幾十年裏,中國法律語言領域的研究基本上沒有超出該課程已經涉及的詞法、句法、標點和修辭。該書的副主編寧致遠教授成為我國第壹代著名的法律語言研究者,但該書從未給出法律語言的定義。也許當時對法律語言的研究還不足以給它下定義,這正是由於嚴謹的學術態度。此外,法律語言的概念在中國語文課程中提出已經有20多年了。除去《法律詞典之海》中給出的定義,包括李偉民主編的《法律詞典五大詞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編纂的《法律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65438號),原因只能是中國目前的法律語言觀念太不壹致,甚至連主流觀念都沒有形成。
20年來,學術界對法律語言的定義百花齊放,研究者們取得了各種各樣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對法律文本中的詞語和句子的語法分析,極大地豐富了語言學的內容。近幾年甚至出現了廖美珍先生這樣精通歐美語言學的英語專家。我國法院收集了審判過程中各類訴訟當事人的語料庫,並從司法實踐中編纂了《法庭問答及其互動》(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出版)、《法庭語言技巧》等專著,證明法律語言學領域不乏腳踏實地的高端學者。
雖然法律語言定義的“百花齊放”所導向的成果不能是空洞的,但其負面影響也不可低估。比如法律語言的範圍模糊;法律語言研究者的研究方向不明確;法律語言的研究尚未形成合力。這樣,法律語言研究的繁榮只是前進了壹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