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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公有制企業工會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非公有制企業工會組織依法行使職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工會組織。

本條例適用於非公有制文化、教育、醫療、科研組織及其工會工作。

本條例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臺灣省同胞在本行政區域內投資舉辦的企業。第三條企業工會是勞動者自願參加的群眾組織,是會員和全體勞動者利益的代表,是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接受上級工會的領導。第四條企業職工有權依照《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組織和參加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第五條企業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工會權利:

(壹)依法維護勞動者的民主權利、勞動權利、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二)參與研究制定本企業涉及職工利益的規章制度;

(三)依法監督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依法督促企業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

工會的義務:

(壹)支持和協助企業依法從事生產經營管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謀求企業發展;

(二)教育勞動者維護祖國統壹和民族團結,愛護企業財產,遵守勞動紀律,履行勞動合同,動員勞動者努力完成生產任務;

(三)組織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活動;

(四)關心職工生活,協助集體福利事業,組織有益於身心健康的互助活動和文化體育活動;

(五)協助企業對職工進行文化、科技教育和技能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素質。第六條企業應當尊重工會的合法權益,支持工會的工作。未經上級工會組織批準,企業不得撤銷或合並工會組織。第七條企業應當在勞動者開業或者投產後的六個月內予以扶持。

依法組建工會組織,上級工會應當予以協助。

企業工會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企業依法終止時,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上壹級工會備案。第八條企業工會會員超過二十五人的,應當設立工會委員會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不足25人的,可推選1組織者組織會員開展活動,也可由上級工會按地區或行業組成聯合工會委員會。第九條建立工會的企業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工會主席,必要時可以設立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

外商投資企業的工會主席應當是中國公民;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及與法定代表人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員不得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或者組織者。第十條企業女職工人數在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主席兼任。女職工不足25人的,設立1女職工委員會,依法維護女職工利益。第十壹條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組織者、委員和女職工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民主選舉產生。第十二條企業工會依法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職工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時,工會應當支持和幫助。第十三條企業工會應當代表企業職工與企業主建立平等協商談判制度,依法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第十四條企業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勞動者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企業與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強迫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

企業終止、解除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應當事先聽取工會的意見。工會認為不適當的,可以要求企業改正。第十五條。企業研究決定職工工資調整、獎金分配、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措施、獎懲措施和福利等方案時,應當通知工會和職工代表列席會議,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配合。第十六條企業辭退或者處分職工,應當事先征求工會的意見。工會認為處理不當的,可以要求企業重新處理,也可以支持和幫助勞動者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第十七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工會有權提請有關部門檢查處理:

(壹)非法收取職工保證金、風險金、抵押金、培訓費或者強迫職工入股的;

(二)扣押勞動者身份證、暫住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

(三)未經職工和工會同意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加點,或者雖經同意,但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

(四)克扣職工工資和獎金;

(五)不繳納、拒絕繳納或者代扣代繳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六)挪用、擠占或者非法占用職工住房公積金或者其他福利支出的;

(七)生產現場存在明顯隱患,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迫使工人勞動的;

(八)違法辭退和處分職工;

(九)搜查、拘留、侮辱、體罰、毆打或者強迫勞動者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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