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國防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國防教育計劃和措施;
(三)研究解決國防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國防教育工作,總結和推廣國防教育經驗。第九條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和國防教育委員會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國防教育工作。
宣傳、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分別負責國防教育的社會宣傳教育。
教育部門負責在校學生的國防教育,並將國防教育列入教育(教學)計劃。
兵役機關和基層人民武裝部負責民兵、預備役人員和士兵的國防教育,並有義務協助其他部門開展全民國防教育。
民政、人事、勞動部門結合擁軍優屬、征兵、安置、復員、退伍軍人和培訓工人等工作,開展國防教育。
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門結合維護社會秩序、國家安全和國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開展國防教育。
人防、科技、衛生、體育、交通、郵電等部門分別負責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國防科技知識和戰場救護訓練,開展軍事體育活動、交通戰備和軍事通信教育。
工會、* *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群眾性的國防教育。第十條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從業人員和外商投資企業從業人員的國防教育,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第十壹條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依照本條例和自治區國防教育的統壹規劃,負責本系統的國防教育工作,其承擔國防教育的機構應當接受自治區國防教育委員會的領導。第十二條軍事科學、國防研究、人民防空和地方科研部門及學術團體應當在國防教育委員會的指導下,加強國防教育的理論探討和學術研究。第三章對象、內容和方法第十三條凡有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不分民族、宗教信仰,都應當接受國防教育。第十四條國防教育分為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學校的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的負責人,現役軍人、民兵、預備役人員,適齡青年和大中專、技校、高中學生接受重點教育;初中和小學學生、企事業單位職工、農牧民和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第十五條普及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國防歷史和現狀、國防法律法規、公民的國防權利和義務、國防和軍事常識等。除上述內容外,重點教育應適當增加國防理論、國防科技、國防經濟和軍事技能等內容。
國防教育應當與近現代史教育、國情教育、形勢教育和民族團結教育相結合。第十六條國防教育應當根據不同教育對象的特點,有計劃、分層次、多渠道地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
(壹)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學校的工作人員,以及企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的負責人,通過參加黨校、各類幹部學校、培訓班、軍事日活動和政治學習;
(二)對於現役軍人,根據國家軍事機關的規定,結合部隊實際情況確定;
(三)對民兵和預備役人員,通過政治教育、組織整頓、軍事訓練等方式;
(四)對高級中學以上學生,通過課堂教育和軍事訓練;
(五)對初中、小學學生,應當將國防教育作為義務教育的內容,結合各學科教學和軍事夏令營等課外活動進行;
(六)對其他公民,結合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開展擁軍活動、紀念活動和慶祝重大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