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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飛行事故罪是什麽?

《刑法》第壹百三十壹條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主體必須是飛行員。根據《民用航空法》,航空人員是指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空勤人員和地勤人員。空勤人員包括飛行員、領航員、飛行通信員、機械師和乘務員,地勤人員包括民航維修人員和空中交通管制員。飛行調度員,航空站通訊員。因為他們的職責直接關系到運輸安全,壹旦不正確履行職責,就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2)主觀方面

主觀上,本罪表現為過失,包括過失和過於自信。這種過失主要是指行為人對危害後果的態度。行為人違反規章制度可能是故意的,但對飛行事故的嚴重後果是過失的,即應當預見但沒有預見可能發生的嚴重後果,或者雖有預見但本可以避免輕信,造成嚴重後果的;如果是故意,不構成本罪,屬於其他罪。

(3)對象

飛機等飛行器不同於火車、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其運行速度是其他交通工具無法比擬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它已被越來越多的人視為壹種重要的長途交通工具。與此同時,各種物資的空運也越來越繁忙。為適應這壹需求,改革開放後,中國民航業發展迅速,航班和航線不斷增加,湧現出大量航空公司。航運業務的擴大需要大量具有高度責任感的合格航空人員。同時,在法律上要對航空人員提出更嚴格的要求。

(4)客觀方面

客觀上講,本罪表現為在航空運輸活動中違章指揮,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具體來說,重大飛行事故罪的客觀方面由以下三個因素構成。

1.航空人員必須違反規章制度,造成嚴重飛行事故和嚴重後果。違章是指違反與飛行安全有關的規章制度,如航空維修人員不認真檢查和維護航空器,未能及時發現航空器故障;飛行員駕駛失誤,飛機起飛前,機長未對飛機進行全面檢查,飛機長時間遇險,未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機組人員未經機長等批準擅自離開飛機。

2、必須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所謂重大事故,根據民航飛行事故分類標準,是指39人以下死亡,或者載有39人以下的飛機失蹤;或者飛機迫降在運不出去的地方。所謂嚴重後果,壹般是指航空器和其他航空設施受到嚴重損壞,航空器上人員受到嚴重傷害,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造成飛機失事或者死亡的,適用本條處罰。如果只有航空人員的違規行為,沒有實際發生重大飛行事故,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分,不能追究處罰。根據民航飛行事故的分類標準,本條基本犯罪構成中的重大飛行事故已經包括了致人死亡的情形,最多可以死亡39人。也就是說,造成壹人至三十九人死亡,發生重大飛行事故的,應當適用第壹法定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該條第二法定刑的適用條件仍然是致人死亡。這樣,如果壹個人死亡,第壹個法定刑和第二個法定刑都可以適用。司法實踐中如何解決這個問題,需要立法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來解釋。

3、嚴重後果必須是違法行為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必須發生在從始發地機場準備載人裝載到目的地機場旅客離港、貨物卸載的整個運輸活動過程中。

以上三個因素相互聯系,相互制約,不可分割,缺壹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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