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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如何維權?

1。勞動者在權益受到用人單位或非法職業中介機構侵害時,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根據《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寫申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記錄,申訴人簽字。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事項。

2。勞動者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違法行為,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提供便利條件。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若幹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號碼,為舉報人保密;對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在受理之日立案調查:

(壹)兩年內發生違反勞動保障法律行為的;

(二)有明確的用人單位,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侵害;

(三)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範圍,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不符合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投訴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

對不符合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足投訴材料。

對於不符合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即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範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範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以通過各種程序解決。

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解決:(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協商達成協議。(2)調解程序。雙方不願自行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自願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自覺履行調解達成的協議。調解不成,可以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3)仲裁程序。壹方或雙方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制作裁決書。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4)庭審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審理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法院審理程序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符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的,可以申請仲裁。

根據《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原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仲裁若幹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5]338號)等有關規定,下列勞動爭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1)因企業,(2)執行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發生的爭議;(三)因履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四)因無效勞動合同的認定和特定條件下勞動合同的訂立發生的爭議;(五)因員工流動發生的爭議;(六)因用人單位裁員發生的爭議;(七)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八)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九)因用人單位違規收費引發的糾紛;(10)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5。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即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二、起訴狀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員會,並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職工壹方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三)證據、證人姓名和地址。起訴狀內容不完整的,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員會的指導下補正,並在指定時間內提交。第三,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

仲裁委員會應在收到仲裁申請後60天內作出仲裁裁決。因案情復雜,不能在六十日內結案,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6.勞動者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者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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