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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在教育實踐中如何行使權利和義務?

教師權利義務制度是教師法律地位的體現。為了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首先需要明確教師在各種法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科學定位教師的法律地位。隨著我國教育體制改革和教師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教師的法律地位日益凸顯和關鍵,已成為我國當前教育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的重要課題。必須采取以下措施:在修訂教育現代化目標、更新教育觀念、擴大教師權利內容的基礎上,通過完善教師資格制度、嚴把教師準入關,改善教師結構和質量;通過立法將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界定為公務員,采取崗位聘任制,實現教師崗位的穩定性和公開性,有效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通過完善教育立法,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教師的法律地位才能得到確認和保障。

作為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教師,是執行向受教育者傳授文化科學知識、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培養社會需要的有用人才任務的專業人員。需要指出的是,教師在科教興國和培養人才中的基礎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是全社會公認的,全社會都應該尊重教師。我們喊了十幾年“尊師重教”的口號,但忽視和貶低教師地位、侵害教師權益的現象仍屢有發生。“尊師重教”的社會氛圍,維護教師權益,是教師極為關心的問題。本文對教師權益的法律保護和救濟進行了探討,希望這些問題能引起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管理層和教師的重視,並能得到壹定程度的解決。壹、教師的基本權利教師的基本權利是教師在履行教師職責的過程中,依據法律的規定或待定合同,按照自己的意願實現自己利益的可能性。這些權利表現為教師作為權利主體,擁有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以及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可能性。具體而言,教師的基本權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的權利。(3)指導學生和評估學生的權利;(四)按時獲得報酬的權利;(五)對學校教學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6)參加進修和培訓的權利。

第二,教師依法應盡的義務。(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根據《教育法》、《教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履行的職責,表現為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或者不得受到壹定行為的約束。它是由法律規定的,它的實施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它有兩種不同的形式: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積極義務是做某些行為的義務。比如《教師法》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育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消極義務是不做某些行為的義務,比如不體罰學生的義務。絕對義務和相對義務。對教師等普通人的義務,不得侵犯任何公民受法律保護的基本權利。相對義務是指對特定人的義務。比如教師與學校簽訂的聘用合同中,只對學校承擔義務。(2)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三)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技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4)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5)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利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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