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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障公眾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關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動物防疫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的原則,堅持全面預防、嚴格檢疫、重點控制、全程監管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統壹領導,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責任制和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機制,制定適合本地畜牧業發展的動物疫情防控規劃並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的需要,建立健全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公共服務體系,依法開展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工作。村民委員會、城市社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動物防疫工作,督促、指導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動物防疫義務。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以及其他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預防、控制和培訓等技術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商務、衛生、公安、出入境檢驗檢疫、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動物防疫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體系建設、動物疫病預防和監測、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疫苗、強制撲殺補貼、基層動物防疫人員工作補貼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對在重大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過程中被強制撲殺的動物和在重大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強制免疫過程中因應激反應死亡的動物給予補償。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動物防疫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公眾的動物防疫意識,增強動物疫情防控能力。第二章動物疫病預防第八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制定自治區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並根據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增加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種類和區域,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州、市(地)、縣(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強制免疫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實施計劃並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實施計劃,組織轄區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第九條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並按照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強制免疫工作。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免疫檔案,添加畜禽標識,實施可追溯管理。第十條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對犬只進行狂犬病疫苗接種和藥物驅蟲,並申領動物狂犬病免疫證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種的原則設置狂犬病免疫點;動物診療機構有責任配合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開展狂犬病免疫和防疫工作。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情監測網絡,加強動物疫情監測。自治區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動物疫情監測計劃,組織動物疫情風險評估,根據動物疫情發生和流行趨勢的預測,制定相應的動物疫情防控措施,及時發布動物疫情預警。州、市(地)、縣(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動物疫病監測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第十二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強制免疫用獸用生物制品的采購、調撥和使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具體負責強制免疫用獸用生物制品的儲存、保管、運輸和發放工作。第十三條設立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隔離場所、屠宰加工廠(場)、儲存場所和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辦理工商登記時,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動物防疫條件證明。動物、動物產品交易場所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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