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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維吾爾木卡姆藝術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護維吾爾木卡姆藝術,繼承和發揚優秀文化傳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維吾爾木卡姆藝術的保護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維吾爾木卡姆藝術,是十二木卡姆、吐魯番木卡姆、哈密木卡姆、刀郎木卡姆等各種木卡姆藝術(以下簡稱木卡姆藝術)的總稱,是壹種集唱、跳、樂為壹體的大型綜合藝術形式。

本條例所稱保護,是指對木卡姆藝術各方面的確認、備案、研究、保存、保護、宣傳、推廣、傳承和振興。第三條木卡姆藝術保護的對象是:

(壹)木卡姆的文學、音樂、舞蹈藝術;

(2)木卡姆的傳統表演技巧;

(三)與木卡姆藝術相關的傳統習俗和藝術風格,以及樂器、服飾、道具的制作技藝;

(四)木卡姆藝術的代表性原始資料、實物、場所和設施;

(五)木卡姆藝術代表性傳承人和傳承人;

(六)其他需要保護的與木卡姆藝術有關的物品。第四條木卡姆藝術保護遵循保護為主、搶救優先、合理利用和傳承發展的原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長遠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保持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傳統特色。第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木卡姆藝術傳播的州(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署)(以下簡稱木卡姆藝術傳播地人民政府)應當將木卡姆藝術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文化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

自治區和木卡姆藝術傳播地的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木卡姆藝術保護專項經費,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自治區文化行政部門和木卡姆藝術傳播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木卡姆藝術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其下屬的木卡姆藝術傳承機構具體承擔木卡姆藝術的保護工作。

財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民族宗教、旅遊、文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木卡姆藝術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七條自治區文化行政部門應當編制自治區木卡姆藝術保護規劃,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木卡姆藝術傳播地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自治區木卡姆藝術保護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木卡姆藝術保護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第八條自治區文化行政部門和木卡姆藝術傳播地應當建立木卡姆藝術保護管理制度,確認並公布木卡姆藝術代表性民間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人,明確其權利義務,采取命名、扶持、表彰、獎勵等方式,鼓勵傳承人和傳承人依法開展傳承活動。第九條木卡姆藝術專業傳承藝術團體應當建立健全木卡姆藝術專業傳承機制,培養木卡姆藝術傳承人才,組織、研究、傳承、展示和傳播木卡姆藝術..

鼓勵和支持其他專業藝術表演團體開展木卡姆藝術表演、展示、傳承等活動。第十條自治區和木卡姆藝術傳播地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木卡姆藝術資源的普查和相關史料的搶救、收集、整理和研究,加強木卡姆藝術文獻的編輯出版工作。第十壹條鼓勵各級各類藝術院校和其他有條件的學校,因地制宜地學習木卡姆藝術的基礎知識;開展木卡姆藝術研究和教學活動,為木卡姆藝術傳承、研究和保護培養高素質專業人才。第十二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公共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木卡姆藝術知識。第十三條木卡姆藝術流通地區的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具有代表性的木卡姆藝術對外交流活動,采取有效措施促進木卡姆藝術學術理論和保護技術研究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第十四條自治區和木卡姆藝術傳播地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反映木卡姆藝術歷史的特定場所和設施,支持利用旅遊景區(點)、民族特色街區(屋)、民族傳統節日和木卡姆藝術節傳播和展示木卡姆藝術。

木卡姆藝術表演、展覽等特定場所和設施由產權人或管理人維護,並向公眾開放。第十五條木卡姆藝術形式豐富完整、特色鮮明,並有廣泛群眾基礎的特定區域,可以建立木卡姆藝術生態保護區,實行整體保護。第十六條木卡姆藝術保護工作專項資金用於下列項目:

(壹)木卡姆藝術資源普查、重點調查、搶救保護以及珍貴史料和實物的收集和保存;

(二)木卡姆藝術的整理、研究、翻譯和出版;

(三)資助對木卡姆藝術生態保護區實施整體保護;

(四)對經濟困難的木卡姆藝術代表性傳承人和傳承人進行經濟資助;

(五)木卡姆藝術傳承、管理、科研人員培訓;

(六)木卡姆藝術展覽、宣傳教育;

(七)木卡姆藝術表演、展覽等場所和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八)木卡姆藝術重大活動和國際交流;

(九)獎勵對木卡姆藝術的保護、傳承、推廣和研究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十)木卡姆藝術保護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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