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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2017版(3)

(五)對物業使用中的禁止行為進行告知、勸阻和舉報的工作;

(六)代表業主* * *房屋、設施、車庫(位)等使用費的核算管理;

(七)制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

(八)保管物業服務檔案和物業檔案;

(九)其他物業管理服務。

鼓勵物業管理企業拓展服務範圍,滿足業主多樣化的生活服務需求。

第五十五條業主大會決定委托物業管理人實施物業管理的,應當與被委托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方式、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合同終止、違約責任等事項。

鼓勵使用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第五十六條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執行機構同意,物業管理人可以委托專業單位承擔業主的維護、綠化、保潔、除冰雪、秩序維護、安全防範、收益核算管理等工作,並明確管理責任和服務標準。受委托的專業單位造成業主權益損害的,物業管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七條業主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以外的買賣、裝修房屋驗收、停車保管、人身財產安全防範、房屋及車位中介服務、房屋專有部分的清掃、保潔、維修、物流配送、養老等事項有服務要求的,,他可以與物業經理協商,就服務事項、服務標準、費用收取、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

第五十八條解除或者終止物業服務合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合同未約定通知期限的,應提前90天發出通知。

第五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物業管理人和業主大會執行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辦理退場手續,並履行下列交接義務:

(壹)移交保管的物業檔案、物業服務檔案;

(二)提供物業服務過程中形成的物業及設施的裝修、維修、運行和維護的相關資料;

(三)物業服務的移交;

(四)清算預收和代收的有關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管理人未履行告知義務或者未辦理物業交接手續的,不得擅自離開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停止物業服務。

第六十條業主認為物業服務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或者對物業管理服務有異議的,可以向業主大會執行機構或者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業主大會執行機構或者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投訴事實;房屋部分使用和設施使用的,應當征求涉及區域內其他業主的意見。經核實,業主大會執行機構或者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物業管理人發出整改通知書,督促其限期整改;如果車主投訴不成立,回復並說明。

第六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體系和企業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將物業服務質量納入信用評價指標,提高業主、業主大會執行機構和居民委員會評價意見的權重系數。

第六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物業管理者收取相關費用和提供無償服務。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作出減損物業管理人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第六十三條物業管理者依法享受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物業管理區域* * *內設施維護、保潔、綠化等用水,按照綠化水價收取水費;用電、用氣的,按照居民用電、用氣價格執行電費、氣費。

第二節物業服務收費

第六十四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和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根據物業類型、服務內容、服務水平等制定相應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適時綜合調整價格指數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管理人應當測算完成服務項目的成本,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服務標準、服務質量和收費方式。

政府在商品住宅區配建保障性住房,保障戶無法選擇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對保障戶交納物業服務費給予補貼。

第六十五條尚未出售或者交付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交付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但建設單位與業主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物業管理人違反價格管理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強制服務或者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或者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業主大會執行機構有權制止或者糾正多收部分,業主有權拒絕支付。

物業管理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業主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不得拒付或者惡意拖欠。

第六十七條業主將物業委托他人使用,約定物業使用人應當繳納物業費的,應當督促物業使用人履行約定;物業使用人拖欠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業主轉讓產權時,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

第六十八條水、電、氣、熱供應單位應當直接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不得強制物業管理人代收代付。物業管理人收取水、電、氣、熱等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額外費用。

物業管理人不得因業主未繳納物業服務費而限制業主水、電、氣、熱卡充值,影響業主正常生活。

第六章物業保修和維護

第壹節物業保修和維修責任

第六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承擔物業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委托物業管理人承擔保修責任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物業投訴處理制度。屬於保修範圍和期限的物業缺陷,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登記檢查,並與業主和物業管理人約定維修方式和期限。因質量缺陷或者安全隱患影響物業使用的,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人應當采取補救措施,並依法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物業保修期滿後,業主應當負責房屋專有部分的維護和維修。

房屋專有部分危及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業主應當及時處理,相鄰業主應當提供便利。

第七十壹條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管理人應當負責部分建築和設施的維修。電梯、鍋爐等特種設備應當由特種設備制造企業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維護保養單位維護保養。

第七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承擔家庭端口以外的分戶計量裝置或者設施的維護、養護和更新的責任及相關費用。

專業經營單位對專業經營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和更新時,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十三條專項維修資金用於部分* * *設施保修期滿後的維護、維修、更新和改造。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更新、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經需要維修、更新或者改造部分設施的業主同意,使用單位不少於三分之二,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發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突發事件時,經業主大會執行機構同意,物業管理人可以委托維修、更新、改造單位制定應急處理方案並立即組織搶修。處置方案、修復結果、費用等。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接受業主監督:

(壹)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二)電梯故障停止使用;

(三)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鑒定為需要加固維修的危險房屋;

(四)房屋有倒塌、脫落危險的;

(五)* * *配備的消防設施、器材損壞已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六)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情形。

國家對舊住宅區改造和舊電梯更新使用維修資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舊住宅區的物業管理

第七十五條對配套設施不全、環境質量差的舊住宅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改造,改造規劃和年度計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六條業主人數較少的舊住宅區,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整合物業管理區域,或者組織協調若幹個舊住宅區由壹個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七十七條舊住宅區的道路、照明、綠地、消防、文化體育設施、物業服務用房的建設、改造資金,由政府承擔;屬於設施遺留問題的,由原產權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承擔;舊住宅區水、電、氣、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的建設和改造資金由專業經營單位承擔。

第七十八條鼓勵有條件的舊住宅區結合改造,建設經營性用房、車庫、車位,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規劃許可後,可以適度提高容積率和建築密度。新建經營性用房、車庫、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經營收入可以彌補裝修資金不足,或者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

第七十九條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監督和指導舊住宅區成立業主大會實施業主自治管理。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未向買受人明示物業管理區域、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壹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擅自處置業主所有的車庫、車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前期物業交付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收取物業服務費,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建設單位處以建設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物業管理人違反前款規定,未達到前期物業要求的,不得收取物業服務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單位、專業維修單位、專業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維修、養護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成員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退還被業主挪用或者侵占的* * *財物及其獲得的報酬和不當利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業主、物業管理人、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壹款規定,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行政法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房產、城市管理、公安、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物業管理人在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拒不辦理退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物業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強制服務或者變相服務並收費,或者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八條物業管理人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向業主收取水、電、氣、熱費用,或者限制業主水、電、氣、熱卡充值,影響業主生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多收的費用。

第八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未按規定的期限和條件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

(二)未組織、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大會或者幹預、阻撓業主大會執行機構選舉的;

(三)接到投訴後不及時處理的;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九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章附則

第九十壹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容積率是指合理利用建設用地的規劃控制指標,以總建築面積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範圍內的土地面積之比表示。

(二)其他管理人是指社區(居委會)依法設立的便民服務組織,或者提供保潔、除冰雪、安檢、綠化管護、房屋修繕及設施維護、搶修搶險、管道疏通等專業服務的單位。

(3) * * *部分部位指基礎、承重墻、柱、梁、樓板、屋頂、室外墻面、門廳、樓梯、走廊、過道、扶手、護欄、電梯井、避難層、設備用房等。承擔建築的主要承重結構。

(4)* * *設施是指業主* * *擁有的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主要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電梯、水泵、水箱、天線、樓道燈、防雷裝置、消防設施、給排水管道、* * *采暖空調管道設備、道路、綠地、人工景觀、路燈、溝渠、水池、水井、視頻等。

第九十二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物業管理的具體規定和辦法。

第九十三條本條例自2065438年7月+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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