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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第三章防火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組織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通信、市政供水、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門編制、公布和實施消防規劃。

鄉、鎮、村消防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和實施。

消防規劃壹經批準,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條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其他城鄉基礎設施統壹規劃、統壹設計、同步建設和驗收;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應當根據城鄉發展需要,及時新建、改建、配備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

第二十壹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或者備案。

經依法審查合格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原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已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後的消防設計文件報原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和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公眾聚集場所改建(含內部裝修和改變用途)、擴建應當重新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消防產品和有消防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外)裝飾材料、保溫材料施工安裝前,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應當查驗產品質量證明文件,無質量證明文件的不得同意使用;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的監督下進行現場取樣,並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竣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自動消防設施、鋼結構防火塗料和電氣防火技術條件進行檢測。

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用戶應當每年至少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每年進行電氣防火技術條件檢測。

檢測機構應當如實出具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負責。

第二十五條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嚴格管理火源、電源和易燃易爆易燃物品,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供水設施、安全疏散設施和消防車通道,並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員工宿舍不得設置在爛尾樓內。

第二十六條新建建築,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設施上設置符合標準的消防安全標誌,提示安全疏散的註意事項和消防設施的使用。

對已建成的建築,使用人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設置符合標準的消防安全標誌。

在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場所,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配電室等關鍵部位應按標準進行標識。

第二十七條同壹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管理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使用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 * *使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的管理責任;沒有管理單位也沒有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的,用戶應當成立消防安全組織進行統壹管理。

對* * *用消防設施設備進行檢測、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有約定的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面積占建築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第二十八條住宅消防安全工作由物業服務企業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未委托的,由業主承擔。

保修期內住宅區消防設施、設備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更新、改造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付。未設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按照約定由業主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按照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九條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防火、防爆、防靜電、防泄漏等消防技術措施,並儲存壹定數量的專用滅火劑。

第三十條臨時建築的耐火等級、防火間距、安全疏散設施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並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三十壹條公共娛樂場所、商場和集貿市場在營業時間內不得進行電焊、氣焊、氣割、砂輪切割、油漆等有火災隱患的施工和維修作業。

禁止在人群密集的地方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得使用影響疏散的鏡面材料,不得設置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地下建築內的公眾聚集場所應當配備自救設備和輔助疏散設施。

第三十三條高層建築應當實施嚴格、科學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備自救設備和輔助疏散設施。

高層住宅居民應當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提倡配備必要的滅火自救設備。

第三十四條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草原防火期、重大節假日和火災多發季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防火宣傳教育,進行消防安全檢查,落實防火措施。

鄉(鎮)、村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布局要求,保證主要道路滿足消防車通行,設置消防用水點,保證滅火需要。

第三十五條棉花收購、加工、儲存單位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各項防火措施,確保棉花堆放的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器材的配置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消防安全要求。

糧油加工儲存場所和使用農業機械工具的麥田,應當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並做好滅火應急準備。

晾曬、堆放糧食、飼料等農作物的場所,應當與火源、架空電力線路保持安全距離。

禁止在農業收獲季節和大風天氣焚燒稭稈和麥茬。

第三十六條長途客車、城鄉公交車輛、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配備消防器材和逃生救援工具。

* * *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消防知識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組織引導乘客疏散的技能。

第三十七條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至少有兩名操作人員值班,掌握火災報警處理和啟動消防設施設備的程序和方法,確保火災和故障報警的及時發現和準確處理。

第三十八條建築外墻裝飾、利用建築屋頂和設置廣告牌不得影響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

建築外墻裝飾和保溫工程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第三十九條出租房屋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壹)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二)監督承租人改變房屋功能和結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發現承租人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及時制止。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壹)租賃房屋內消防設施、器材的日常管理;

(二)改變房屋功能和結構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或通知出租人消除。

村民(居民)出租自建房屋,應當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設置。

第四十條鋪設電線、燃氣管道和使用電氣產品、燃氣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及時更新老化的電氣線路,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用電、用氣。

供電企業應當定期檢查供電設施和電氣線路,及時更換和改造老化的供電設施和電氣線路;加強用電管理,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電氣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電氣火災隱患。

供電企業應當及時制止用電單位和個人超負荷用電、違規接電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行為,電力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暫停供電。

第四十壹條消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配件和滅火劑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重大火災隱患,對本行政區域內難以整改、嚴重影響公眾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進行掛牌督辦,督促隱患單位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條道路、管道施工以及停電、停水、切斷通信線路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應當在施工前三日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四十四條商場、大型集貿市場和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鼓勵和引導其他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運輸、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單位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

第四十五條從事消防設施檢測維修、消防安全監控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在其業務範圍內開展消防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四十六條審批消防安全事項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壹)不符合城鄉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對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不予核發房屋所有權證,竣工驗收資料中沒有消防驗收證明的;

(四)開辦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社會福利等事業的公共場所,其消防安全條件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教育、衛生、文化、體育、民政、工商等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五)已經取得批準文件的建設工程,因改變建築結構或者改變使用性質,不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原審批部門應當撤銷批準文件;

(六)安全監管部門不得向不具備消防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危險物品的企業發放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壹)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二)消防工程的施工和監理人員;

(三)建築消防設施和電氣消防技術條件的檢測、維護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

(四)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管理和操作的人員;

(五)在棉花加工、儲存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從事消防工作的人員;

(6)消防產品維修人員;

(7)專職消防員;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人員、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和專職消防員應當依法取得消防專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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