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位類別的劃分是將所有公務員的職位按照壹定的標準劃分為若幹類別。崗位分類是崗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根據這部法律的規定,目前我國公務員的職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1)職位分類1。綜合管理是指除專業技術、行政執法等職位以外的公務員職位。綜合管理類職位是事業單位中人數最多的主要類別。需要註意的是,雖然政府機關的工作需要各種專業知識,但綜合管理類的公務員很多是有專業資格的,在自己的工作領域從事研究和決策,有豐富的知識、經驗和造詣,但他們的工作仍然屬於政府機關的行政工作,所以不算專業技術類公務員。2.專業技術類是指在機關中承擔專業技術職責,為公共行政的實施提供直接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公務員類別。專業技術崗位的本質特征是指在公務員中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公共管理的實施提供特殊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崗位。專業技術崗位有三個顯著特點:壹是崗位純技術性,只對專業技術本身負責。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在其專業崗位上,只對專業技術業務本身負責,不直接參與公共管理,不具有行政決策權和行政執法權。二是可替代性低。專業技術知識水平是決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主要因素。因此,專業技術崗位與其他崗位之間的替代性不強,應盡量避免跨類別人員流動。第三是技術權威。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提供的技術結論不受行政領導的幹涉,不受行政領導意誌變化的影響。但這種權限只是體現在技術層面,只是為行政領導的決策提供參考和支持,最終的行政決策權還是在行政領導手中。根據上述特點,專業技術崗位首先體現在某些行業,如公安法醫、海關商品分類、原產地管理專家等。其次,體現在壹些社會普遍性的技術崗位上,如工程技術、實驗室技術等。面對日益專業化的政府管理和服務,各級行政領導越來越需要依靠各類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支持,更好地承擔起法定的領導責任。因此,設立專業技術職務有利於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執行的準確性;同時,為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公務員提供職業發展階梯,吸引和穩定機關不可或缺的專業技術人才,鼓勵他們立足崗位,成為工作崗位上的專家。3.行政執法是指在工商、稅務、質檢、環保等履行市場監管和社會管理職能的行政執法部門基層單位行政執法崗位中設置的公務員崗位類別。行政執法公務員主要履行行政監督、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相對於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只有執法權,沒有解釋權,發生糾紛時沒有裁判權。設立行政執法類對於完善和加強基層公務員管理具有重要意義。壹、設立行政執法崗位是建立壹線公務員執法隊伍長效約束機制的需要。壹線公務員執法隊伍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政府社會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的直接執行者,對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建立社會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具有直接影響和重大意義。二是行政執法崗位的設置,有利於推動壹線行政執法公務員基本素質標準的建立,規範招錄進口,克服實踐中的“近親繁殖”。過去很多部門沒有制定專門的行政執法崗位任職資格,使得培訓失去針對性,執法專業水平不高;同時,由於壹線公務員執法隊伍水平較低,執法權限相對較大,權責失衡,壹些行政違法行為時有發生。第三,設立行政執法崗位可以更好地激勵壹線執法公務員。過去壹線公務員規格低、人數多、職位少、晉升臺階少,職業發展空間不大。據統計,文員、辦事員占全部壹線行政執法公務員的70%,大部分只有兩個晉升臺階,嚴重挫傷了壹線執法公務員的積極性。設立行政執法崗位,對於解決基層執法部門公務員職業發展空間窄、職務晉升難等問題,激勵壹線執法公務員更好地做好本職工作,加強壹線執法公務員的管理和約束,推進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義。4.關於法官、檢察官的職位,與國務院1993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這部法律在公務員範圍上有了新的變化,法官、檢察官也被納入公務員範圍。在這部法律的立法過程中,有壹種意見認為,司法公務員應當在職位分類中設置,法官、檢察官應當納入這壹範疇,但法律並未明確。主要考慮是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法律對公務員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和監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壹規定考慮到法官和檢察官與行政機關和其他機關的工作人員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且我國已經制定了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因此,在該法的職位分類體系中,法官、檢察官不與其他公務員合並進行分類。在這裏,公務員分類管理的原則實際上是通過不調整法官、檢察官的職位分類來落實和體現的。(二)增加職位類別除專業技術類職位和行政執法類職位外,還有壹些其他具有壹定特殊性的公務員職位類別,在實踐中需要分別管理。比如,在公務員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為,人民警察應當專門設置,單獨管理,這是今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問題。為以後的工作類別留有余地,這是本文規定的。對條件成熟、確實需要管理的崗位,國務院可以規定增設除綜合管理、專業技術、行政執法以外的其他崗位類別。(三)各類職務類別的適用範圍目前,雖然從事專業技術和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務員數量較多,但在本法實施前,職務類別並未得到法律確認。公務員法明確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後,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哪些機關的哪些人員考上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享受相關待遇。國家在充分調查研究不同部門、不同機構的職能和不同崗位的職責、工作性質和特點的基礎上,另行作出規定。所謂國家另行規定,可以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或者發布的決定、命令規定,也可以由中央有關部門規定。如有疑問,請向中國公立教育企業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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