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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規定了內部退休。

關於內部退休的法律規定

“內退”是“離崗到企業內部休養”的簡稱。用人單位安排員工“退休”的條件和程序,由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未達到規定條件、履行規定程序的,用人單位無權擅自決定安排員工“退休”。現實中因內部退休問題產生的法律糾紛很多,很多員工或企業都非常關註內部退休的壹些法律規定。作為勞動法專業律師,筆者經常接觸到相關案例。現結合已辦理案件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對內部退養的法律依據和規定進行總結。

1,國務院1993《關於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的規定(國發[1993] 11號令)》第九條明確規定:“距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準,可以辭職。”可見,“退休”有三個條件,即男性達到55周歲,女性達到50周歲以上,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準。

2.勞動部對企業職工退休也有明確規定。勞動部[1994]259號《關於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職工退休和休息的通知》規定,企業只有在距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情況下,才能辦理職工退休和休息。...堅決制止企業“退”出國務院的規定。今後,企業的此類行為應及時糾正,嚴肅處理。勞動部的規定是對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的重申,嚴禁剝奪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發[1999]8號)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也有同樣的規定。

3、1992年7月23日,國務院發布《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名義上是“工業企業”,但實質上其原則適用於所有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質的企業,包括國有商業銀行和經過企業改制的原國有事業單位。所以國企改革中所有的“內退”糾紛都要用這個規定。

從上述法律法規和政策中可以看出,國務院條例中對“內退”的執行有嚴格的條件,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辦理的“內退”,仲裁委和法院不予支持。

企業員工內部退休相關政策法規分析: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職工退休必須符合以下法定條件,且都是不可或缺的。

1,企業富余職工

所謂富余職工,是指那些因生產經營困難,無法正常工作,找不到工作的職工。

2.法定退休條件

國務院第1993號111號令規定,法定退休條件為“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60歲,女性55歲。法定退休條件是男性55歲,女性50歲。

3、職工本人自願。

4、企業領導人同意

5、勞動部門備案

在清退程序上,除雙方認可並協商壹致外,大面積清退的期限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並在工會監督下進行。

解讀:國家退休政策的目的是,符合退休條件的職工大多是老弱病殘,考慮到這些職工的具體情況,結合企業減員增效發展生產的目的,富余人員的企業可以自願申請退休。因此,國家出臺了關於企業職工內部退休的政策規定,並強調嚴禁企業超越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部退休。

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凡涉及廣大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如職工安置、富余人員分流等,都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國有企業改制的前提是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年內退休的員工要辦理正式退休,結束企業退休狀態。

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或工作30年以上的職工,經與企業協商,可實行內部退休辦法。退休期間,企業按月支付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生活費標準根據企業支付能力由企業與離退休人員協商確定,但最低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下崗職工第壹年生活費標準,即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20%。

企業改制時,退休人員還可以壹次性領取生活費,企業壹次性為他們提前繳納社會保險費,終止勞動關系。企業變更為非國有企業的,經協商,企業可將離退休人員所需資金壹次性劃撥到改制企業,由改制企業按月支付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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