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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有哪些?

勞動法沒有規定具體的節假日,法定節假日由《國家法定節假日和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

法定假日如下:

1,所有公民的假期:

(壹)新年,放假1天(10月1天);

(二)春節,放假3天(正月初壹、初二、初三);

(3)清明節,放假1天(陽歷清明當天);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天);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節當天);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節當天);

(7)國慶節,放假3天(65438+10月1、2、3)。

2、壹些公民節日和紀念日:

(壹)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2)青年節(5月4日),14以上青年放假半天;

(3)兒童節(6月1),14以下兒童放假1天;

(4)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節(1年8月),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3.少數民族的節日由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各民族的習慣確定。

4.其他節日或紀念日不放假,如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壹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

5.公民的節假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的,應當在工作日補休。如果部分市民周六日放假,則不予補償。

擴展數據:

工資計算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8年6月5438+10月10發出通知。根據最新的《國家公祭日放假辦法》,放假調休由原來的10天增加到11天,職工年平均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進行了調整。

此次調整中,首次使用“月帶薪天數”(21.75天)代替之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計算加班工資基數,因此勞動者節假日加班工資較之前略有下降。

應付工資

2008年6月5438+10月10,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關於全年職工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通知》。根據國家法定節假日和紀念日放假規定,職工系統工作時間(即壹年總天數減去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由以前的251天減少到250天,月工作日由20.92天減少。

通知還首次提出了“每月帶薪天數”的概念,用於計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而俗稱的節假日三薪加班、公休日雙薪加班則是以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為基礎的。

《通知》明確指出,根據《勞動法》第51條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也就是說,11節假日即使不上班也應當支付工資,不包括104雙休日無薪。

每月帶薪天數應為(365-104)/12,即21.75天,再用月工資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資水平。以北京市月平均工資3008元為例,勞動者節假日加班應按138.3元支付三兩工資。

帶薪天數

針對假期多壹天是否會對加班費產生影響的問題,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證實,“通知明確了壹個概念,就是‘月工資天數’。加班費應以此為基礎計算,每月帶薪天數只與周末有關,與法定節假日無關,所以對加班費沒有影響。”

所以,在這個新的“每月帶薪天數”的意義上,加班工資確實比以前的“每月工作日”有所減少,但無論以後法定節假日增加多少天,對加班工資都沒有影響。

此前有媒體稱,每年的法定節假日由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勞動者的加班工資將略有提高。按照新的計算方法,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之前的算法是錯誤的。”根據《勞動法》“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的規定,過去無論是法定節假日還是雙休日都壹直被視為未發工資,365天之後剩余的天數除以12個月得到當月工作日,計算日工資和加班工資。

但這種算法壹直與勞動法相悖,包括2000年剛剛廢止的《關於職工年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通知》。

增加壹個法定假日對勞動者的影響只是多休息壹天會按照三個工資來處理加班。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法定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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